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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0條規定:「(第1項),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、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,得請家庭照顧假;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,全年以7日為限。(第2項)家庭照顧假薪資之計算,依各該事假規定辦理。」。
二、復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1條規定,受僱者依同法第20條規定為家庭照顧假之請求時,雇主不得拒絕或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、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。雇主違反第21條規定者,依同法第38條規定,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。
三、受僱者如受僱於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,其亦得依勞工請假規則規定請事假,1年內合計可請14日。如勞雇雙方協商依同法第38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24條規定以排定休假方式處理亦可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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